查看原文
其他

十堰城区公园广场如何管理?听听你的意见!

十堰发布 2021-07-10


十堰政府网原创微信,欢迎分享

微信合作服务/0719-8622235



城市公园、广场
街头游园
是市民休闲娱乐健身的好去处
5月13日
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
发布公告
面向社会征集
《十堰市城区公园广场文明管理规定》
修改意见


为规范公园、游园、广场管理,给市民提供和谐、舒畅的休憩、娱乐、健身环境,2014年11月,原市城管综合执法局、市公安局、市环保局联合下发了《十堰市城区公园广场文明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


根据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意见建议,市城管执法委自2019年12月启动了《规定》的修订工作。经参考、借鉴外地城市先进经验,结合十堰实际,特别是“创文”要求,我委拟定了《十堰市城区公园广场文明管理规定》,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。

(▼点击下图查看意见稿)


意见稿共有5章38条
小编梳理出要点
一起看看吧


十堰市城区公园广场文明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


总则


  •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园广场,是指十堰城区范围内,公共设施配套比较齐全,并具有一定规模,供公众休憩、观赏、娱乐,开展科普、文教及健身等活动的开放性城市绿地。

  • 公园广场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,实行免费开放。坚持政府主导、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、规范服务、公众参与、社会监督的原则。

  •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,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。住房和城乡建设、公安、生态环境、文化和旅游、市场监管、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按照政府制定的权力清单,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。

  • 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护工作,应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养护、公用设施管护、环境卫生保洁、安全秩序维护等相关规章制度,保持园内绿化美观、环境整洁、设施完好、秩序良好、管理规范。

 

规划与建设


  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广场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。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变更的,需经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同意,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改变绿化规划、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手续。
     
  • 公园广场内禁止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各种建(构)筑物,已建成的与公园广场景观不相协调的,应当按照公园规划的要求拆除或者逐步改造。

  • 公园广场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、地势、水体、植被等自然、人文条件,其性质、布局、高度、体量、造型、色彩等应当与公园广场的自然风貌景观等相协调;此外公园广场建设还应考虑游客需求,配建相应的停车、视频监控、公厕、安保、坐椅等相关设施。

管理与服务


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 

(一)依据规划和有关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,配备相应的管理、技术、保洁、养护和安保人员及设施器材;

(二)保持园内绿化景观良好,做好安全管理、卫生保洁、秩序维护; 

(三)管理园内文娱健身活动、配套商业服务等; 

(四)负责园内动植物保护、培育工作;

(五)制止破坏、占用园内公用设施、绿地的行为,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; 

(六)引导公众文明游园,劝导不文明行为。鼓励、支持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志愿活动;

(七)配合做好公益活动宣传;

(八)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公园广场周边的流动摊贩、交通堵塞、流浪乞讨人员等管理;

(九)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。


园林绿化养护方面,管理单位应做到:

(一)定期进行浇灌、施肥,确保苗木生长旺盛,枝叶健壮,叶色浓绿、树形美观;

(二) 根据植物生态习性,定期修剪,无死枝病枝,留枝均匀,疏密合理,剪口平滑,通风透光,保持树形整齐美观,枝繁叶茂;     

(三) 花坛(台)、草坪、绿篱等及时补植,确保无杂草,无裸露地面,无成片枯黄、 无杂藤攀援树木,无污物、垃圾等; 

(四)按季节变化合理摆放、栽植时令花卉。花色要鲜艳靓丽、搭配合理,定期养护;

(五)做好树木花草病虫害防治工作,确保无病虫危害症状,无药害现象。


公用设施管护方面,管理单位应做到:

(一)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范围图、游览示意图、游园简介、须知、停车导视图;园内醒目位置应当设置文明标识标牌(含文明告知、文明规劝等);显著位置设置公益广告、景观小品等;

(二)建(构)筑物以及园内各类设施、标牌外观完好,运转正常;定期排查园内设施情况,及时维修更换;

(三)灯饰、喷泉等设施应定期开放;

(四)设立便民服务点为游客提供便民服务。并为残疾人、老年人、孕妇、儿童等重点关注对象做好服务,设立爱心母婴室; 

(五)保持坡道、盲道、安全扶手、无障碍厕所、厕位等设施完好,并安装提示牌等无障碍标识。 


环境卫生保洁方面,管理单位应做到:

(一)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,垃圾日产日清;

(二)加强公厕管理,做到专人打扫、冲洗、无异味;

(三)保持园内湖泊、水池等水体“三无”(污水无直排、水面无漂浮物、岸边无垃圾);

(四)地面无明显积水、垃圾和废弃物;

(五)蚊、蝇、鼠、蟑螂、白蚁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。


安全秩序维护方面,管理单位应做到:

(一)规范园内秩序,做好人流、物流、车流疏导管控;

(二)各类设施、设备应当采用合格产品,安全提示标志明显清晰,定期检查维护,保持完好、安全、有效,操作人员按照要求持证上岗;

(三)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、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;

(四)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,保证消防通道畅通;危险地带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、标示,提醒市民遵守相关规定;在人员密集场所安装防冲撞设施,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准备。

(五)非游泳区、防火区、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;

(六)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。


车辆管理方面,除以下车辆外,其他未经准许车辆,不得进入园内:

(一)公园内公务管理车辆、养护作业施工车辆; 

(二)老年人、残疾人的非机动轮椅车,婴儿手推车;

(三)正在执行任务的公安、消防、救护、抢险等特种车辆;

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,在指定地点停放。园内车辆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每小时,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除外。


活动管理方面,公园广场原则上只允许开展非盈利性质公益活动(经政府批准除外)。  


(一)使用公园广场从事各类活动应向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安全预案。申请内容中应明确活动主题、活动规模(人数、车辆)、活动时间、具体点位、活动流程、经办人身份信息及电话,经管理单位同意、备案登记后,方可举办活动;


(二)群体性活动人数在200人以下的,可直接向公园广场管理单位申请;活动人数在200人以上的,就安全保障事项在公安、消防部门专门备案后,再向公园广场管理单位申请(未在公安、消防部门备案的,一律不允许举办活动);


(三)活动举办方应自觉遵守公园广场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,不得破坏公园广场内的公共设施、花草树木;活动中使用的设备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,不得危害公共安全、污染公共环境;活动结束后应对活动场地的环境卫生进行清理。若在活动过程中造成损失的,举办方应赔偿损失并进行恢复;


(四)活动举办方应自行承担活动中所产生的水、电、停车等相关费用。


因节假日、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游人数量大幅上升的,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游人集中区域的管理。


游人数量激增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,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可以采取限制游人进园进场、疏散等应急措施,并及时向市城管执法委和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。


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避险的,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及时、有序地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的应急避护场所,避险人员需服从管理。事件消除后,避险人员应当及时撤出,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及时恢复公园原貌。 


公园广场内的商业服务经营项目实行承包、租赁、合作经营等经营方式的,应当符合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,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通过招标投标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。 


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、符合规定,并遵守公园管理制度,接受公园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。 

    

行为与规范


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毁损绿化的行为:

(一)非法占用绿地;

(二)攀折、划刻树木,采摘花卉和果实;

(三)践踏或损坏花坛、绿篱、栏杆和草坪;

(四)围圈树木,吊挂、晾晒物品;

(五)在绿地上堆放物料、挖坑取土或倾倒垃圾、化学物品;

(六)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、地貌、水体和植被;

(七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毁损绿化的行为。


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:

(一)擅自毁坏铺装、场地;

(二)偷盗、损坏、拆改供水、排水、照明设施;

(三)损毁、破坏建筑物、构筑物、雕塑等设施;
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它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。


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:

(一)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丢皮壳、纸屑、烟蒂等废弃物;

(二)在建筑物、构筑物、雕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、划刻、张贴小广告;

(三)污染地面和水体;

(四)堆放物料、倾倒垃圾、焚烧垃圾;
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。


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:

(一)打架斗殴、酗酒、吸毒、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;

(二)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;

(三)赌博或变相赌博;

(四)非法集会、游行;

(五)在水体洗涤、游泳,在危险水域戏水;

(六)杂耍、卖艺、强行乞讨;

(七)溜旱冰、滑滑板、踢球、打网球、甩鞭子等活动,占用场地过大或威胁游客人身安全;

(八)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场地;燃放烟花爆竹;

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妨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。


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秩序管理的行为:

(一)躺卧公共座椅,影响他人休憩的;

(二)携带犬只等宠物入园,但盲人、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、扶助犬除外;

(三)未经批准在场地内临时堆放物料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,设置大型户外广告;

(四)未经批准在场地内从事文化、体育、展览、展销等大型群众性活动;

(五)未经批准在场地内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,摆摊设点、兜售物品,张挂、张贴、散发宣传品;

(六)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。


公园广场内市民自发进行健身、娱乐活动方面,应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21:30至次日6:30、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21:00至次日7:00以及每天12:00至14:00期间,禁止开展广场舞、打陀螺、乐器演奏、播放歌曲、唱歌等体育健身、文化娱乐活动。

(二) 在每年中考、高考前10天至考试结束,不得开展上述活动。

(三)活动音量原则上不得超过60分贝,禁止产生噪音扰民。



法律与保障


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,损害城市绿化的,按照《湖北省绿化实施办法》、《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》,由市城管执法委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;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
(一)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,责令限期退还、恢复原状,按照实际占用期限处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依法强制拆除在绿地上建设的建筑物、构筑物以及相关设施,并自逾期之日起处每日每平方米200元罚款;


(二)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,责令停止侵害,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;


(三)擅自砍伐、移植城市树木的,责令赔偿损失,处以赔偿金额三倍以下罚款。


(四)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,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、地貌、水体和植被的,责令采取补救措施,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;


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,损坏市政公共设施的,按照《城市绿化条例》,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责令停止侵害,并处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负赔偿责任;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,由公安部门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   

  

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 ,破坏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,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按照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。  


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,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,由公园广场管理单位进行劝阻;拒不听权的,交公安部门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罚。


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,破坏市容秩序管理的,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按照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

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,对不在规定的时段或活动音量过大产生噪音的,由公园广场管理单位进行劝阻;拒不听劝的,交公安机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。

 

本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。


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2020年5月13日



如您有好的意见建议,请于2020年5月22日前致电市城管执法委园林绿化科,电话0719-8652237,来函请发送至947734899@qq.com 。


您有什么好意见
来说说吧


发布君特选(戳下方标题)

湖北新增无症状感染者9例,十堰最新情况发布


今起报名!这类人优先!


共148所学校3.5万余人!十堰初三学生陆续进行核酸检测!还有这些注意事项



责编 | 静静  终审 | 邓华

扩散

  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    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